2007年2月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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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344万判了一年
上海宣判首起此类案件具有“破冰”意义
林中明

  新年伊始,上海市检察院披露了一起腐败大要案:该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张伟民,一审因贪污、受贿、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此类职务犯罪中以隐瞒境外存款罪论处在上海是首起,在全国也属罕见。

  供销社主任出国前被“控制”
  2005年下半年,一封封反映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张伟民在改制过程中,把供销社资产转入其妻子的私营公司的举报信件被转到嘉定区检察院,初查工作由此展开。2005年底,一个与张伟民有着密切联系的账户开始转移资金,检察官立即立案侦查,发现张伟民正在办理组团赴美国考察的护照签证,且张伟民的家产竟有上千万元。情况十分紧急,很快张伟民被检察官“控制”起来。
  随着侦查的深入,张伟民千万元家产的来历渐渐明朗。2004年7月,张伟民为帮妻子的私营公司填资金“窟窿”,指示供销总社下属烟糖公司开出180余万元支票。后来,这180万元又被私分,张伟民夫妇分到95万元。据查,2004年至2005年,张伟民在担任供销总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199万余元,个人分得99万元。
  2003年,张伟民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要求下属供销社主任帮忙买一套市场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的的商铺,下属供销社“受制于人”,只好为他代付100万元。张伟民用这类手法同时买下多套商铺出租获利。1995年至2005年,张伟民受贿共达352万余元。另外,张伟民有1300余万元资产说不清合法来源。

  远赴香港取证廉署大力协作
  侦查中,一名帮助张伟民在香港开设账户并向美国转移资金的涉案人进入检察官的视线。检察官发现张伟民于2005年担任供销社主任期间,以妻子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账户并存有巨额外币存款,后委托他人赴港将上述账户内的港币250多万元转汇至美国,这些均未按规定如实申报。
  直觉告诉检察官:张伟民有隐瞒境外存款犯罪的嫌疑。
  然而要证实有境外存款必须进行境外侦查取证。在最高检察院和上海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原本需要半年的出境取证手续,两个月全部得以办完。2006年4月,嘉定区检察院检察官进入香港,得到香港廉政公署的有力协助,顺利地找到相关证人和有关书证材料,取到了张伟民境外存款的关键证据,还从该账户内另查获美元存款9.9万元。

  取证难是破案“瓶颈”
  相对于张伟民的20年刑期,因隐瞒境外存款罪的1年并不显眼,但其法律意义却非同一般。自从“97刑法”设立该罪名以来,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法条处罚的案例很少。
  负责侦查此案的冯寿翥接受采访时说:“在平时办案中,我们明显感觉到,一些贪官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因为司法管辖权问题,通过司法协助进行境外调查取证程序复杂,审批时间很长,等手续办完,侦查期限都超过了。”他认为,是“取证难”造成隐瞒境外存款犯罪很难被查处。
  本案公诉人刘佩兰认为,关于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规定得很明确,但目前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的申报义务还不够重视,申报规定也很不完善。
  上海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龚培华认为,目前该罪很容易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等其他罪名吸收,单独适用很少。他认为,除了能单独处罚该罪外,一般这类犯罪都是数罪并存,而且犯罪的数额可以重复计算,既计算其隐瞒境外存款的数额,同时这些数额也可以计入其贪污、贿赂等犯罪数额中。